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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原有的《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的投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财产和捐赠协议内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所得收益的使用将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

(一)合法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尊重市场规律,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

(二)安全性原则。基金会资金主要来源于公益捐赠,应当首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加强风险意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

(三)有效性原则。资金运作应当以获取收益为目标,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资金运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资金运作管理组织架构,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投资委员会、秘书处。

第五条 理事会是资金运作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方向和规模,修订基金会投资活动相关规章制度,决定投资委员会人员构成。

第六条 监事会作为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资金运作的全过程、监督方案形成的决策程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七条 理事会下设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负责提出投资方案以及防控资金运作风险。投资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有投资理财专业或行业背景的基金会理事、校内专家和校友出任。理事会授权投资委员会直接决策实施银行定期存款,其他投资方案需经理事会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投资方案的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委托投资需求报告发布,项目评审会议组织、协议审核签订、交易实现、项目跟踪、本息兑付和报告反馈等,负责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三章 资金运作的投资权限

第九条 基金会可以从事的投资范围为: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基金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二条 若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进行。

第四章 资金运营的决策流程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通过持续跟进资金运营状况,向投资委员会提交委托投资需求报告。投资委员会在收到委托投资需求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秘书处反馈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每位委员每次至多推荐两个公开发行的项目,且该项目不是由委员所在单位发行。秘书处负责汇总项目。

第十五条 召开投资委员会会议,对资金运作方案进行集体评审,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基础上,作出年度投资总额度内的投资方案,其中包括当年投资风险等级的比例配置、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第十六条 理事会审议投资委员会提交的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理事会最终决策执行资金运作流程。

第五章 资金运作的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稳健为基本原则,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根据对基金的流动性需求,釆用分散投资策略。合理配置投资期限,防范流动性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选择不同品种进行投资,分散投资于各类基金、理财产品等,分散项目系统风险。

(二)根据对基金的安全性需求,结合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机制来控制风险类资产的投资效果。

(三)定期对被投资项目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各公司的投资风格,调整投资合作对象,中止或终止合作,降低信用风险。

第十九条 在理事会授权的前提下可加快审批程序,提高投资资金周转速度,以免错过最佳投资机会。

第二十条 为保证操作统一性,每笔对外投资指令由理事会决策后,按《上海潘序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后签发,其他人员签发无效。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第六章 资金运作的监控程序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定期对当前投资活动进行监控,并形成监控报告提交投资委员会检查,具体监控内容如下:

(一)理事会成员有询问投资工作进展的权利,秘书长每年应向理事会汇报资金管理情况;

(二)审核资金运作合作单位的背景资料,就合作单位的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往来业绩等进行咨询,监督合作单位的选择程序;

(三)审核资金运作协议条文,检查各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及利润收益等;

(四)在运作过程中,监控资金的收益和损失情况,及时提醒投资委员会或该项目负责人注意;

(五)监控项目运作的止损点,发现问题及时提示“止损”指令。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工作,必要时需对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章 资金运作的收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当按会计年度对资金投资运作收益率进行核算,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二十六条 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开披露。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相关负责人、理事、投资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在开展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由基金会承担发生的资产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有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执行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