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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鸣谢办法

为推动学校捐赠事业发展,感谢捐赠单位和个人,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鸣谢对象是指向基金会捐赠资金、实物等,用于学校各项事业建设与发展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广告服务等。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接收捐赠后,基金会财务部将为捐赠方开具正式捐赠票据,捐赠方凭捐赠票据,可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四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官方媒体如学校官网、基金会网站、《立信校友通讯》、校友会微信平台等积极按照捐赠协议规定宣传报道捐赠方先进事迹。

第五条 制作捐赠纪念册,收录捐赠方的姓名(名称)及捐赠具体情况,存入学校档案馆,以永久留念。

第六条 对捐赠金额达100 万元(含)以上的,颁发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杰出教育贡献奖牌;对捐赠金额达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颁发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贡献奖牌;对捐赠金额达2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颁发基金会捐赠纪念牌。对于捐赠3千元(含)以上的,均颁发基金会捐赠纪念品及捐赠证书。

第七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根据冠名类或留名类捐赠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捐赠者意愿,可采取冠名或留名的方式鸣谢。

八条 非资金类的各项捐赠可根据物品的价值参照资金类标准进行鸣谢。

第九条 对鸣谢方式有特殊说明的,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商议确定具体鸣谢方式。

第十条本 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0年12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0年12月18